发布时间:2018-03-02 15:39:00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投资额确定、指引公式应用、理解实质运营、87号令适用——谈谈新形势下PPP实施方案几个常见问题的处理
严格入库、清理存库项目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对PPP实施方案及评价论证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在笔者最近参加对一些项目的评审时,遇到在投资额确定、评价论证指引的公式运用、“实质运营”的理解、招采是否适用财政部87号令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百家争鸣的情况,对规范PPP相关工作存在不利影响,笔者在此想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尽快对这些问题的处理统一起来。
一、关于投资额的确定
目前的PPP实施方案涉及的投资额,多数取自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多数为政府前期工作,一般按照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等文件编制,或者说都是按照政府传统投资模式编制,与政府和社会主义合作操作的角度是有区别的,不应该直接取用,其中主要涉及几个主要问题:
1.征地费用
许多项目往往习惯于把征地费用列入总投资,但实际上,根据财金(2016)91号、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关锄地储备机构负责;同时征地费用并无实质运营内容,列入总投资相当于变相举债。退一步说,即使能够列入总投资,该工作往往在方案中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无论是项目公司进行相关补偿支付还是政府垫付项目公司再转付,都存在着项目公司无法取得该费用的进项票据带来增值税负过重的问题。
二、指引公式的运用
在近期进行一些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时,王老先生看到,许多实施机构及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计算相关量值时,往往对财政部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相关指引设定的公式进行改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宜推广。
就目前常见对公式改动的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一是直接选择不用指引公式:这种做法除了四川等个别省份出台文件就相关计算公式提出明确的可选规定外,就很容易产生五花八门的计算标准来,对招采、后期审计等造成无据可依的局面。
二是将绩效考核的应用直接改造公式,比如将考核系数等计入公式。这种做法的问题是,由于相关系数是个非固定值的变量,就容易产生对计算值的不同理解,评审时不利于评定报价。
三是将公式按照自己的理解拆分并定义。这种做法的问题,主要是公式拆分既没有明确的指引释义性文件依据,又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更有一些对公式的改动较大,增减了一些变量,改动了运算符号,自然就更容易产生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