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立项前和开工前办理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9-11-28 15:29:1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674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根据法律设置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原本有2项,分别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那么,涉及水土保持的行政许可,仅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项。
经过长期实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项目建设的要件,被大多建设单位所重视,而后续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则容易被忽视,从而导致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产生,承担相应违法后果。当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查处项目时,建设单位往往才发现自己还有相关手续未办理。
因此,建设单位在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手续时要知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是全过程管理,不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而且涉及法律要求的监测、验收工作也需要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