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4 13:54:2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052
从内容来看,《监测与评价标准》的主要章节为第4—10章。
第4章,监测范围与时段。
本章清楚、突出地强调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不仅必须完整地包含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而且必须涉及建设与生产造成扰动和危害的其他区域;指出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结合工程布局进行划分。
关于监测时段,本章指出监测工作周期应涵盖生产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对建设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对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运行期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2个阶段,其中建设期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
第5章,监测内容。
本章规定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突出强调了项目建设的各种情形(如扰动、占压、损毁)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及其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与运行,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所发挥的作用。
第6章,监测方法与频次。
本章分别阐述了相关对象、现象及其指标的监测方法和频率,主要包括降雨与风力、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取土(石、料)等建设活动扰动,水土流失状况及其危害、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发挥的生态环境作用等。
其中,着重说明了应用于生产建设活动的水蚀量和风蚀强度的监测方法及其适用情形,如水蚀量监测包括径流小区法、测钎法、侵蚀沟量测法、集沙池法、控制站法、微地形测量法等,风蚀强度监测包括测钎、集沙仪、风蚀桥等方法。
第7章,监测点布设。
监测点的布局应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应与项目构成和工程施工特性相适应,应按监测分区,根据监测重点,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进行布设,应统筹考虑监测内容、尽量布设综合监测点。
监测点的数量应满足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监测与评价的要求,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土壤流失量的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项目(点型、线型工程)特点,根据抽样设计,确定监测点的最低数量,设计监测样地的规格。
第8章,重点对象监测。
本章针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填筑)区、施工道路、临时堆土(石、渣)场等重点对象,提出了施工期间的监测指标及方法、土壤流失量监测方法、施工结束后的监测重点等。
第9章,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包括水土流失和防治效果2个方面。前者主要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状况及水土流失面积、分布与强度的动态变化方面进行,后者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效果及防治目标达标情况等。
本章强调了防治评价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进行,统计相关指标,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体系、防治目标进行对比,及时分析目标达成情况,及时把监测结果、结论及其原因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
第10章,监测成果及要求。
本章明确指出监测成果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图件、数据表(册)、影像资料等,并明确监测图件主要包括项目区地理位置图、扰动地表分布图、监测分区与监测点分布图、大型弃土(石、渣)场、大型取土(石、料)场和大型开挖(填筑)区的扰动地表分布图、土壤侵蚀强度图、水土保持措施分布图等。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