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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依法不得提出取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具体指?

发布时间:2021-11-04 09:11:4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934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是水利部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配套规章。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情形;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情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形,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情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质检单位资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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