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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22-07-12 11:41:5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15

水利部: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流域机构: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省级: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级: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按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县市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及中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市级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

(三)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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