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4 09:27:5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是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序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种原因, 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在后续阶段中,建设规模、位置、线路走向、取土场、弃渣场数量及位置等发生了变化,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因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和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类型
1.未开工生产建设项目
发生变更但尚未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与 一般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方案编制的依据不同,一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为主体工程相应设计阶段的资料,因此报告书的编制阶段部分写法有所不同, 一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在这一部分明确方案编制的依据即可;
二是方案编制的基础不同,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是在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上编写,因此需要在综合说明中补充与原方案相比具体的变更内容,因项目尚未开工,在后面的章节中不必赘述原方案的情况和变更情况,按照规范标准编写即可。
2. 已开工生产建设项目
已开工项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与一般水土保持方案除了以上两点区别外,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关注点为“补救”,因此在工程概况、分析评价、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布设和投资估算等章节论述的内容和角度均不同。
二.应注意的问题
1. 工程概况
已开工项目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首先要按项目组成根据规范要求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 与一般方案不同的是因项目已开工,需补充工程现状, 明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并附相关图片。工程占地应根据征地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扰动面积复核后确定。
工程土石方开挖和调运情况已实施部分应按工程实际计列,未实施部分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开挖和调配,尽量做到土石方平衡和最大化的弃方利用。
2. 主体工程分析评价
由于工程已开工,主体工程设计的方案已经明确,制约因素已经实际存在,所以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复核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制约性因素、水土保持措施。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评价
因项目已开工,位置、线路走向等已确定,应对照水土保持法和规范中关于选址(线)的限制和约束性规定,根据工程实际逐条复核评价。
(2) 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
因项目已开工,位置、线路走向等已确定,比选方案已无实际意义,可不进行分析评价。
(3)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通过对工程现场调查,应对工程占地从占地类型、占地性质等进行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后期恢复措施。
(4)土石方分析评价
根据主体工程资料和工程的现场调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量、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和位置进行复核,分析表土是否充分剥离和合理利用,弃土弃渣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在此基础上提出未实施部分的优化方案和下一阶段的水土保持要求。
(5)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除了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界定和分析评价外,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需对工程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调查,对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如施工临时措施和弃渣场防治措施做出评价,特别是对已弃土弃渣的堆置情况及防治措施实施状况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判断已实施措施能否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能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提出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需要补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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