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9:27:4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07
《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性质
一是应正确认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土保持法确立的、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国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完成了防治任务、达到了防治效果的核查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取消或减免,必须依法、依规、依标准严格实施。
二是应正确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投产运行的刚性约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说明其没有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的法定义务,或者没有完成批复的水土保持任务,或没有达到规定的防治效果,因此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土保持法和行政许可法赋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对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认定行为,也是对生产建设项目完成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解除因水土保持对其投产运行制约的许可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机关应认真履行行政许可的责任,并对这种许可承担确定的、被长期追究的行政责任, 要避免被“终身追责”, 唯有“终身负责”。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任务
首先是核查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
一是核查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变更的报批程序。
二是核查弃土弃渣是否堆放在批准的地点、是否综合利用以及堆放和防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是核查是否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并完成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四是核查是否及时落实了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五是核查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补偿义务。
六是核查是否落承担了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七是核查是否落实了水土保持运行管护责任。
其次是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提出许可意见。要在核查的基础上,判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否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防治任务,是否存在遗留问题或制约验收的重大因素,并对能否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做出合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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