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10:28:2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77
取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
(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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