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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11:09:2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09

  •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和监测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也是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

1) 法律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2) 行政法规对水土流失灾害报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发生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 有关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和监测的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1 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试行) 》规定,监测单位发现可能发生水土流失危害情况的,应随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报告,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 

建设单位应在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 7天 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

  •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是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某一特定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造成的水土流失影响、采取的应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提出监测结论和建议的技术报告。

根据自然和人为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分为两类:
一类是报告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水土流失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特征; 

另一类是报告生产建设项目因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主观失误或过错而造成的水土流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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