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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评估与区域节能评估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8-15 14:08:3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18

区域节能评估是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举措。2018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要求,北京等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节能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试点。

2019 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将实现建设项目“单体评估”到区域统一评估的转变、企业“申请后评审”到政府“申请前服务”的转变,是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事项多、耗时长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区域节能评估与项目节能评估都是推动节约能源、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

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简称项目节能评估)相比,区域节能评估(或称区域节能评价)是较为新颖的节能评估模式。

关于区域节能评估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域节能评估制度的不同要求、操作层面文件的缺失给开展区域节能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1 两种节能评估的基本定义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定义《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以下简称《办法》),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1.2 各地区域节能评估定义的总结2017 年以来,浙江、江苏等地行政区开展了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制定了《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等相应制度。

《意见》出台后,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相继制定了区域节能评估的相关制度。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区域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办法。天津、湖北、重庆等地区域能评制度文件对区域节能评估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分别采用了区域能评、区域节能评估、区域节能评价等名称,具体定义略有差别。

《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提出,“区域能评指有区域管理部门依据区域规划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预测区域在评价期内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提出区域产业能效要求和节能措施,通过以区域能评替代项目能评的方式,达到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

《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区域节能评估,是指由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施区域评估,供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共享使用”。

《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节能评价报告的行为”。

总结各省份文件,区域节能评估较为普遍的定义为:区域节能评估指区域节能评估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区域节能报告的行为。

2 两种节能评估的主要差别从两种节能的基本定义看,两者在评估对象(范围)、实施主体、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果应用范围、评估结论时效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2.1 评估对象(范围)根据《办法》中项目节能评估的定义

项目节能评估的对象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项目的能源利用情况。项目节能评估仅针对单个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前,除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tce,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 kWh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外,所有投资 项目需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后,评估区域内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无需单独开展项目节能评估。


区域节能评估范围是特定的评估区域。《意见》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评估。各省份根据各自情况,对区域节能评估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以行政区(县、市、区)作为评估范围,其他省份基本上都是以特定功能区作为评估范围。

省级文件中较具代表性的区域节能评估范围描述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明确、监管能力有保证的高新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特色小镇。

评估对象是区域内的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涉及在评估区域范围内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所有行业。


2.2 评估实施主体《办法》指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由此可见,项目节能评估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

区域节能评估是政府组织的区域统一评估。各省份区域节能评估范围各异,区域节能评估实施主体也有差异,如,天津的“功能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庆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湖北、安徽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浙江、江西的“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山西的“各类开发区等区域管理机构”。综上,区域节能评估实施主体可以概括为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


2.3 评估报告内容《办法》要求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即: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项目节能报告侧重评价项目节能情况及对所在地节能目标的影响。各省份对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内容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区域概况;产业现状、行业布局及发展分析;

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用能现状及需求分析;区域新增项目能效准入标准,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要求;

区域节能管理措施和保障机制;

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和承诺备案情况;区域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部分省、市要求区域节能评估报告还需包括新增用能项目等量或减量替代 方案等内容。

区域报告侧重评价评估区域的节能总体情况,制定区域的节能准入标准和节能管理制度。


2.4 评估结果应用范围项目节能评估的成果是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需通过节能管理部门的节能审查。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常建设、投产、使用。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节能评估结果的好坏影响项目本身是否能够顺利推进,评估结果应用范围只限于被评估的项目。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是评估区域节能情况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成果。区域节能评估报告通过节能审查后,其评估结果在评估区域内共享共用。

开展区域节能评估后,评估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清单管理。清单项目通常包括由省级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能耗行业的项目、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

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内的项目,项目按规定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外的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管理,只需填写项目节能审查承诺书。

区域节能评估建立区域内项目节能准入标准如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总产值,制定区域节能管理制度。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结论可以适用于评估区域内所有新建项目。对于清单外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取代了项目节能评估。

2.5 评估结论时效项目节能报告时效没有专门规定。

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节能措施。理论上,项目节能评估的有效期限与项目的生命周期对应。

同时,节能审查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一般都设定了有效期,如“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一旦发生超期或重大变动,需要履行项目节能评估变更申请程序。区域节能评估设有评估期限(或称评价期),评估成果在评估期限内有效。

各省份的区域能评管理制度没有设定统一的评估期限,如安徽、湖南要求“一定时期”,湖北要求评估期为 1-5 年,山东要求“时间跨度与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相一致”,重庆要求“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结合已经发布的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来看,区域节能评估的评估期限总体上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间跨度是保持一致的。


区域节能评估作为新型节能评估模式,需要准确理解定位功能,充分认识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差异,借鉴项目节能评估的经验,根据评估区域当地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以期取得良好的评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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