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9 13:34:5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84
根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要点及相应要求,当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描述不清
许多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忽视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的重要性,对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介绍不清楚、更新不及时,甚至直接照搬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导致该章节内容中的项目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工程主要技术指标、项目组成和布置、工程占地、土石方挖填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对于大部分生产建设项目而言,水土保持方案中的设计值与实际建成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建议编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时依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准确描述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为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分析打好基础。
2. 水土保持方案及变更情况分析不到位
部分验收报告在对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发生变更进行对比分析时,缺少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量和实际建成量间具体数量、变化量及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就直接得出不涉及方案变更的结论。
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发生变更,需要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 变 更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办 水 保〔2016〕65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53
号) 以及地方相关规定的变更条款,对工程可能涉及变更的环节进行逐项比对分析。
对于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要根据变更报告的相关批复文件的数据,对是否再次涉及变更进行分析,并明确给出变更后是否再次涉及变更的结论。
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变化原因的解释缺失或不合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弃渣场设置、取土场设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水土保持投资等内容。
验收报告经常出现“只对比不分析”或“对比多分析少”的现象,大部分验收报告仅以列表的方式对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上述各项内容进行数量对比,经常缺少从主体设计变化、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的条件及优化等角度进行深度剖析。
还有部分验收报告只解释变化原因,缺少分析变化的合理性和变化后是否达到水土保持相关要求,就作出变化后是否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结论,达不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目的。
4.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不规范、质量评定结果不合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普遍存在质量问题。
一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千篇一律,未结合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表述;
二是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时未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进行项目划分;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随意,划分依据不明确或过于宽泛,划分出的工程数量与措施量及划分依据不对应,且有的划分结果与质量验收报告中对应的工程数量不匹配;
三是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结果基本均为“合格”;
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仅依据水土保持监理或主体监理认定的结果,未体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在现场抽样和复核的结果;
或者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在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现场抽样和复核,对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外观和尺寸,植物措施中乔灌木树种的保存率、草本植物的盖度及长势等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缺乏具体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出“合格”的结论。
5.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规范且计算有误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计算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
一是防治指标名称不准确和不规范,如水土流失控制比、植被恢复系( 指) 数、林草植被覆盖率等防治指标名称;
二是对于有临时占地或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的项目,计算林草植被覆盖率时,有基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也有基于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对涉及水域或复耕的项目,防治责任范围未扣除水域或复耕面积;
三是水土流失防治指标的计算缺乏计算过程,未列出各防治分区的具体数据,而只列出项目汇总结果,影响对计算结果准确性和正确性的判别; 四是缺乏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具体数据支撑,流于形式。
6.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及落实情况描述不全面
验收报告普遍存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及落实情况的描述和分析不全面的问题,大部分验收报告只罗列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时间,未具体写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以及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针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及整改前后的对比分析,更缺乏整改后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结论。
7.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结论错误
对于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部分验收报告只与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计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对比,未按照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征占地范围进行复核,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的情况下,水土保持补偿费依然按照批复方案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验收报告就给出已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错误结论。
8. 遗留问题及后续安排不具体
部分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存在一定的遗留问题,但验收报告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遗留问题,片面地把所有暂时不能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作为遗留问题。
有关规范要求尽可能“无问题”验收,但确实存在暂时不能解决,而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只有在建设单位做出近期可以解决的承诺安排后,才可作为遗留问题来处理。
因此,验收报告不能以“遗留问题”为由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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