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8 17:24:52 来源:水利部 浏览次数: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项目完工后,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并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多久须完成报备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对2011年3月1日之前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对2011年3月1日之后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征占地面积和扰动规模分类处理。其中,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自主验收意见即可;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但可简化为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评估,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评估报告结论应为不存在水土流失问题)。
收到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
《水利部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3〕3号)规定,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确定的验收条件和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项目开通运营前完成验收报备。涉及多个建设主体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办理报备手续。
分段开通的,可分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的,不得开通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对于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分期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可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分期验收报备可分别出具报备回执。
但应注意,分期验收材料应与未分期验收材料的要求保持一致,之前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验收也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针对具体情况,可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不合格情形,依法依规补办所缺手续。
8.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报备材料需要专家签字吗?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水利部文件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组是否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无强制性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所属区域特点、行业要求、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等因素自行决定。
9.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可自行编制鉴定书,不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六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10.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公开期间,公众均对公开内容无异议,请问公开期满后相应报备材料是否可以撤除?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期满后可将材料撤下。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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