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常见问题解答汇总(二)
发布时间:2025-01-15 17:12:19 来源:水利部 浏览次数:138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可通过什么方式公开?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 生产建设项目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去哪里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什么时间完成?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满20个工作日后,且投产使用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但在后期核查中发现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水土保持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情形,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 请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后的验收核查,主要核查哪些内容,有无相关文件参考?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内容请查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
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完成验收并取得报备回执,请问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不满足验收条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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