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1 17:57:15 来源:四川省水利厅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4666
四川省水利厅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铁路、公路等)、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渡口、排污口、民房、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航道整治项目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事项。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2、申请条件依据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04〕40号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滩地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号第一条:省管河道管理范围 岷江(跨阿坝州、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松潘县镇江关——宜宾市长江汇合口; 大渡河(跨阿坝州、甘孜州、雅安市、乐山市):阿坝州绰斯甲河汇合口——乐山市岷江汇合口; 青衣江(跨雅安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天全河汇合口——乐山市大渡河汇合口; 沱江(跨德阳市、成都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 绵竹县汉旺水文站——泸州市长江汇合口; 雅砻江(跨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甘孜县曲洛河(阿洛曲)汇合口——攀枝花市金沙江汇合口; 渠江(跨巴中市、达州市、广安市):平昌县通江汇合口——与重庆市交界处; 涪江(跨绵阳市、遂宁市):平武县铁垄堡——与重庆市交界处; 安宁河(跨凉山州、攀枝花市):冕宁县孙水河汇合口——攀枝花市雅砻江汇合口; 金沙江(跨省):四川省境内(含边界)全河段; 嘉陵江(跨省):四川省境内全河段; 长江(跨省):四川省境内全河段; 黄河(跨省):四川省境内(含边界)全河段。
3、申请材料依据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7〕1961号四、健全专题报告审批管理机制:(四)都江堰灌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厅直属管理单位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7〕1961号四、健全专题报告审批管理机制:(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扩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取得相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04〕40号第六条: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或初设等设计批复文件;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04〕40号第七条: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设计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长总工【2018】275号第一篇 洪水影响评价:1.1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建设目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概况,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工作概况等。1.2评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地方有关法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相关规划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等。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通知长政监【2018】346号十、申请材料依据:提交申请书(表)原件2份。
4、办理流程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24号第九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长总工【2018】275号第十三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省管河道划分详见《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号)。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备注
1 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表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准确。网上报送要求:电子文档1份。 详见:格式文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 方案审查申请表、四川省涉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示范文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docx、仪陇县嘉陵江新政内陆渔港工程行洪论证基本信息表.doc。 无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申请文件为带文号的红头文件。2.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扩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取得相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网上报送要求:电子文档1份。 详见:示范文本关于恳请审查《四川省仪陇县嘉陵江新政内陆渔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的请示.pdf。 无
3 项目立项文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研或初设等设计批复文件;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网上报送要求:电子文档1份。 无。 无
4 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材料种类:原件。纸质材料份数:5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设计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网上报送要求:电子文档1份。 详见:示范文本四川省仪陇县嘉陵江新政内陆渔港工程行洪论证(报批稿).doc.pdf。 无
5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时提供。网上报送要求:电子文档1份。 无。 无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8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8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转外时限:6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地点
成都市 青羊区 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39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9号窗口。2、网络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 (http://www.sczwfw.gov.cn/app/main?areaCode=510000000000&iframeUrlLo=http://zmhd.sczwfw.gov.cn)3、电话咨询:(028)86944021。4、信件咨询: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9号窗口,邮编:610017。5、邮件咨询:3248972011qq.com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